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保障醫師勞動權,應回歸勞基法正途


日前(57日)衛生福利部討論醫師納入勞基法可行性的會議上,衛生福利部堅稱:「醫院評鑑是醫療法所授權,醫療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用醫院評鑑來辦理,絕對不亞於勞基法。

醫改會質疑這種方式的適法性,為此,醫改會特別向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的周兆昱助理教授請教,周老師提出見解如下,他願意慷慨具名提供下列這段意見。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周兆昱助理教授評析(原文):

首先要說明的是,醫院與醫師間訂定的契約才能直接約束當事人,評鑑結果無論如何均不會對院方與醫師之契約關係造成法律上的影響。至於訂定了定型化契約後有什麼影響?因為只有契約當事人受到拘束,任何第三者(包括勞政單位)都無權介入,所以即便醫院不履行契約約款,醫師只能自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類似醫改會的其他團體想介入法律上都是不可能。最重要的是未納入勞基法之適用對象而只用定型化契約規範時,勞政機關就無從用罰鍰或公布雇主姓名的方式來嚇阻醫院違法,因為醫院只有「違約」沒有「違法」。

官員所提「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說法違背了一般的法律常識。如果要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方式來規範醫師的勞動條件也不是不行,那就在醫療法中加入一章「醫師勞動條件」專章,國內也有「船員法」來規範特殊職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請衛生福利部用「法律對法律」來實現所謂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而不是用醫院評鑑來綁醫師之僱用契約。

我也贊成醫師不必一定要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日本的醫師就不是該國勞基法第 41 條(相當於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規定)之適用對象,所以除了工作密度極低的值日或值夜外,一般的超時工作雇主還是要付加班費。

醫改會懷疑,衛生福利部擺著現成的法條不用,硬要捨近求遠,選擇用全台灣都知道造假問題嚴重的醫院評鑑制度,是存心要幫醫院資方開巧門,迴避真正的改革。

醫改會呼籲衛生福利部,莫再以似是而非的說法回應全國醫師要求納入勞基法的長年怒吼!衛生福利部應痛定思痛,以「醫師納入勞基法」為目標,全面研議配套、積極與勞委會合作,並給全國人民一個具體的時程!



延伸閱讀
日本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司法實務探討(中正大學周兆昱助理教授)
爭納《勞基法》醫喊罷免官員101 5 12 日蘋果日報)
「醫院老闆」署,莫作醫師勞動人權的殺手!(醫改會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