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讓醫護準時下班」的選舉支票 應「準時」兌現

醫改會董事長、政大勞工所教授  劉梅君
醫改會研究員  邱宜君

近年醫護人力嚴重不足、超時工作,導致過勞和錯傷病人事件頻傳。馬總統因而多次在選舉造勢場合宣示要讓「醫護準時下班」,勞委會也宣佈103年醫護回歸合理工時制。醫改會卻發現,衛生福利部新版「醫院設置標準」中,仍默許醫院不聘足輪替三班的人力,凸顯行政團隊勞委會與衛生福利部不同調,總統的支票更不知要等幾年才會兌現。

面對醫改會的質疑,衛生福利部不但算不出個所以然,甚至避重就輕地辯稱:「改革必須一步一步來,否則醫院會吃不消」、「設置標準只是最低門檻,醫院會自行調配三班人力」、「已調高五類醫事人力、新增十一類醫事人力」。看在關心醫事勞動條件與醫療品質的人眼裡,實在痛心難過。我們只想請官員捫心自問:這樣的人力規定,真的能讓醫護準時交班,而且不犧牲病人品質嗎?未來符合衛生福利部最低人力要求的「合法醫院」,實際運作起來,還會不會是「違反勞基法的血汗醫院」?

首先,衛生福利部堅持牛步,是怕「醫院(經營者)會吃不消」。不禁令人質疑本應捍衛全民健康的衛生福利部角色錯亂,把自己當成「醫院老闆署」,只在意老闆吃不消,卻不在意白袍勞工挺不住。全國醫事人員等待衛生福利部修訂設置標準人力規範這一步,已經苦等24年!衛生福利部早就該走的一步,拖了這麼久,大家當然不能接受這種「一步步改革」的施政效率!

其次,衛生福利部說調高5項人力、新增11項人力,其實新增的呼吸治療師等人員,在醫院已存在多年,只是把過去健保給付的人力規範,落實到多年來根本沒規定之設置標準內;但還是不管三班人力配置。請問衛生福利部:這標準允許一家全年24小時無休之醫院只聘1名呼吸治療師,當治療師下班或休假時,病人誰來顧?大官們敢推薦親友去住這樣的醫院嗎?

最後,我們要提醒衛生福利部,以往就是放任醫院自行調配早晚班人力,台灣才會有那麼多血汗醫院。況且,健保每年編列8至10億專款,要醫院提升護理品質,然而卻不監督醫院對這筆錢的用途,以致護士人力仍舊嚴重不足。今年勞委會宣佈醫護回歸正常工時規範,醫院經營者唉一聲「有困難」,衛生福利部就趕緊承諾再將20億全民辛苦繳納的健保費奉上。不斷加碼給醫院改善人力,卻連最基本的人力規定都不寫清楚,實在說不過去!

我們呼籲選民共同來監督執政者/參選人公開表明,究竟是要保障病人與醫護人員,還是要繼續放水讓醫院成為血汗醫院。至少應在選舉前,給全民一個明確的答案,而非不能準時兌現、一等再等的支票。

(本投書以「兌現『讓醫護準時下班』」為題,刊登於 100.12.15 蘋果日報)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醫改會:衛署「恐龍版」醫療設置標準草案,血汗醫院幫凶!

拖了24年才修訂的醫院設置標準,竟沒有24小時/三班輪值人力的規定?!
醫改會:衛署成為血汗醫院幫兇!
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馬總統宣示要讓「醫護準時下班」[1],勞委會也宣佈103年醫護回歸合理工時制 [2],以免醫護超時過勞或忙中出錯傷害病人。衛生福利部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將採取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在內的四大因應措施 [3] 來配合。醫改會從行政院公報網預告草案中發現,雖有些許進步,但居然完全未考慮輪值三班所需的人力(如附件一),明顯與馬總統、勞委會不同調。醫改會呼籲立委應於休會前督促衛署立即修正,並呼籲選民共同來監督執政者/參選人公開表明,究竟是要保障病人與醫護人員,還是要繼續放水讓醫院成為血汗醫院。

問題一、設置標準不規範三班合理人力配置,醫護如何能準時交班下班(有合理工時)?

醫改會董事長、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指出,設置標準的人力規範已有24年沒有修訂,但針對提供24小時住院服務的醫院,這次修訂卻沒規範三班護理人員、藥師、醫檢、醫放、呼吸治療師的合理配置,根本是跟不上時代與民眾對醫療品質要求的「恐龍版草案」。在此情況下,不是病人無人顧,就是馬總統說一套,衛生福利部做一套,醫護人員保有合理工時輪班的支票,肯定跳票!

醫改會認為要讓馬總統支票兌現,最負責任的政策工具,就是馬上在新版的設置標準裡,確實考量「三班輪替性質」及「支援人力的詳盡計算」。唯有透過正常輪班確保醫事人員在好的精神狀態提供服務,讓包含病房、急診室、手術室在內的單位,提供不中斷、有品質的專業醫療服務,避免過勞失誤而危害病人安全,這才是「以救治病人生命為優先」的負責表現。特別是健保又額外編列數十億經費給醫院改善人力,卻連最基本的人力規定都不寫清楚,錢直接進醫院帳戶卻不見得補人力,實在說不過去。

衛署不甩勞委會、呼攏馬總統 四大措施變四大漏洞、數十億健保款白搭

醫改會也質疑,衛生福利部號稱修訂設置標準等四大措施,可以因應合理工時制所需規範與人力配置,但內行人卻明眼可見「四大漏洞」(附件二),實在罔顧全國醫事人員權益與病人安全。衛生福利部的人力規定和勞委會回歸工時的決議互相矛盾,未來符合衛生福利部最低人力要求的「合法醫院」,實際運作起來,還是「違反勞基法的血汗醫院」!

問題二、老舊醫院設施放水過關?加護病床有無圍欄都不管?!

此外,這部「放水版、恐龍版」草案在設施部份也有爭議(附件三)。例如,加護病床沒有床欄、沒有無障礙設施的醫院,竟然可以連限期改善、提出替代方案也不用而直接豁免過關。這不但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57條的規定,也是罔顧病人安全的作法,醫改會也要求立即修正改善。


[1] 馬總統從 5 月到 12 月多次提出要增加人力配置、讓醫護準時下班的訴求(請參閱 100.05.22 自由時報、100.12.05 中國時報)。
[2]
有關「103 年醫護回歸合理工時制」各界討論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3]
衛生福利部四大配套內容,請參閱 100.11.24 中央社報導。


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醫療機構收費亂象多,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

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醫改會關心民眾就醫付費權益,持續透過行動凸顯自費亂象、對主管機關提出具體訴求,以獲得初步成果(如表一、表二)。

監察院在 100 1 18 日針對某醫院涉嫌巧立名目收取呼吸照護中心(RCC)清潔日用品費與呼吸照護病房(RCW)照護費,對相關機關提出糾正案(點看糾正報告)。除此之外,監察委員尹祚芊、馬秀如,對醫療機構收費亂象也繼續進行深入調查。

結果發現衛生福利部疏於監督,使得各地方衛生局對於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的審查、核定、查處及管理作業,不但沒有標準作業流程,甚至過於草率、流於形式,導致全國收費亂象。監察院認為衛生福利部有監督不周的疏失,遂於今年(100年)11 月提出調查報告(點看全文),當中也多援引醫改會提供之資料。

截至今年 4 月為止,衛生福利部所屬 21 家公立醫院中,就有 14 家醫院沒有報衛生局核定,就擅自向民眾收取自費,違法比率高達 67%。有一些署立醫院的擅立名目收費項目高達 50 幾項、80 幾項,還有一些醫院已經收取將近十年,到最近兩年才報請核定;也有且未曾報准,至今持續收費的。

醫改會對於監察院調查之用心表達高度肯定,也盼衛生福利部正視問題,拿出魄力改善!

表一、呼籲管理掛號費(9899 年)
醫改會訴求
社會迴響
行政部門回應
 衛生福利部應訂定合理掛號費額度、收取時機。
 衛生局將掛號費直接列入各縣市醫療收費標準的管理範圍,或考慮合理計算成本後納入健保給付。
 自 93 年至今,大量媒體報導掛號費類型混亂、多次漲價,引發民怨。
 立法院決議應以 150 元為上限。
 衛生福利部
1、公告掛號費「參考範圍」門診 0-150 元、急診 0-300
2、公告超收院所清冊
3、要求公告於網路查詢
4、行政費用不屬於醫療費用,不受醫療法規範,只能行政指導勸說,無強制力、無罰則。

表二、呼籲管理擅立名目收費 (99100年)
醫改會訴求
社會迴響
行政部門回應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盡速建立跨部會管理對策,整合中央與地方醫政、健保、消費、財稅局、消保部門之間的違規通報系統,健全彙整民眾申訴之機制。
 衛生局定期檢討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並請落實稽查,確實掌握轄內醫療院所收費情形。
 媒體報導 53 則。
 民眾申訴電話增加,詢問退費事宜。
 衛生福利部 10 月公告:
1、九項均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收取。
2、制定光碟病歷拷貝費之收費標準。
3、以行政費用為由,仍未處理病歷調閱費爭議。
 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研商指定醫師費規範事宜。
 衛生局建議將「合格收據」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行政院消保會邀集衛生福利部、衛生局召開會議「醫療費用收據管理事宜」,並研議將醫療收據列入年度考核重點,並達成建立「收據留底查核機制」的共識。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勞委會宣佈103年所有醫療業應回歸正常工時與輪班規範

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醫改會在今(100)年4月召開「血汗醫院」記者會,揭露醫事人力超時與過勞等真相,引發各界關注,並帶動各界改善醫護勞動體制之浪潮。

眾多血汗醫院問題中,又以雇主藉由勞基法有關責任制的保護傘,故意不合理聘足24小時∕3班輪值服務的人力,而要求急診室、呼吸治療室等單位的醫事人員,乃至救護車司機不斷延
長工時加班(不受一般勞基法的工時限制),最為各界所詬病。

因此,立法院今年614日審查勞基法時,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五個月內檢討俗稱「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1條,是否要繼續適用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勞委會因而召開三次會議,邀集醫界、醫事人員團體、醫改會討論後決議,要在民國103年讓所有醫療保健服務業,全部不再受這個奴工條款的箝制(如下)。醫改會主打終結血汗醫院的行動,終於獲得初步的成果。

l   101年起不再適用責任制之醫療單位
1、血液透析室(醫事及技術人員)
2、高壓氧艙單位(醫事及技術人員)
3、放射線診療部門(醫事及技術人員)
4、檢驗作業部門(醫事檢驗人員)
5、血庫(醫事檢驗人員)
6、呼吸治療室(醫事及技術人員)
7、實驗室、研究室(研究人員、技術員)
8、管理資訊系統部門(設計師、工程師)
9、救護車(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l   103年起不再適用責任制之醫療單位:
以下各場所的醫事及技術人員:
1、手術室
2、急診室
3、加護病房
4、產房
5、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6、器官移植小組

資料來源:勞委會 100.11.17 新聞稿暨相關會議紀錄。資料整理:醫改會

連結閱讀:

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杜絕血汗醫院,全民鬥陣監督政府兌現支票

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近來醫護過勞事件不斷上演,醫改會認為政府官員的承諾口號沒有意義,並呼籲全國醫事人員、民眾、媒體持續監督政府,化作具體行動如期兌現,才能儘早為醫護健康和病人安全創造雙贏!

我們都記得,政府官員做出哪些改革承諾:
承諾
結果
立法院 99 12 月審查二代健保法時附帶決議通過:
衛生福利部應於 100 6 月底完成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修訂。
跳票
100 4 月衛生福利部醫事處石處長於立院承諾:
100 7 月底前完成住院醫師工時調查。
待觀察
100 5 1 日衛生福利部邱部長「謹致全國各醫院院長之公開信」承諾:
100 12 月底前於增列醫師工時與三班護理數於「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基準」。
待觀察
衛生福利部 100 5 6 日召開「醫院急診服務模式及安全強化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勞委會訂定醫院勞安規則
時程不明
勞委會 100 5 10 日新聞稿中勞動條件處孫處長表示:
加強醫院專案勞動檢查。
與衛生福利部針對醫事人員的工時、排班與輪班、休假等進行研議。
時程不明
據中廣 100 5 10 日報導,衛生福利部醫事處石處長表示:
101 年醫院評鑑將納入「護病比」、勞動檢查成績
待觀察
據中央社 100 5 11 日報導,衛生福利部醫事處王副處長承諾:
1008月底前,檢討公立醫院薪資、工時、契約、約聘待遇
待觀察
 100 5 16 日退撫會曾主委承諾立委,榮民醫院應為各級醫院表率,比照勞基法規範醫療人員工時,以符合醫護權益,保障就醫品質。
時程不明
立法院 100 6 14 日審查勞基法時附帶決議要求:
勞委會與衛生福利部1個月內(100.7.14 前)研擬醫護人員疲勞管理對策。
勞委會5個月內(100.11.14 前)檢討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規定,是否適用於醫療業。
待觀察
勞委會與衛生福利部 100 6 月間二度召開會議,決議:
合作制訂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師的工時規範及配套措施。
參考勞安規則草案(103條),制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勞安規則。
時程不明
據中央社 100 7 3日報導,考試院關中院長於考試院會表示:
考試院必須與人事行政局研議,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提高待遇及職等,提高護士留任意願。
時程不明


註:在勞委會召開的會議中,衛生福利部對於勞基法與勞安保障,態度消極推託,令人遺憾!發言實錄請見:「醫師納入勞基法」會議,誰支持?誰反對?


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醫師納入勞基法」會議 誰支持?誰反對?

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醫改會召開血汗醫院、醫院暴力零容忍兩場記者會後,引發各界重視。除了立院三讀重罰並公佈黑心雇主外,也促成勞委會二度也邀集醫界代表研商醫師納入勞基法、訂定勞安規則以杜絕醫院暴力與過勞等問題。

這期電子報我們就帶大家來追蹤後續有哪些進展,以及政府機關與公會團體代表在相關會場上,是否真的發言捍衛白袍勞動權益與病人安全?

血汗醫院議題持續發酵  觸動修法改革浪潮

一、立院三讀重罰並公佈黑心雇主
在各界關切下,立法院已於 100 6 13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點看)」,以後如果醫院老闆讓白袍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強迫勞動、違反休假規定,罰金提高為五倍,最高可罰三十萬元;醫院期限內還不改善,將連續處罰
這次還增訂「公布血汗雇主」條款,政府得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讓正宗血汗醫院、黑心醫院老闆無所遁形。

二、附帶決議:要求特別檢討醫護過勞問題
立委也以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一個月內與衛生福利部研擬醫護人員疲勞管理對策、五個月內檢討勞基法第 84-1 條(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之業種適用性。

「勞委會」會議大追蹤:部分「醫界」代表  態度消極
一、研商「如何保障醫護勞動條件」會議

誰代表出席參加會議:點看出席名單
勞委會決議:
1、制訂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師的工時規範,並考量配套措施。
2、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醫院評鑑基準、進行工時相關研究,供下次會議討論工時規範參考。
3、其他適用勞基法之醫事人員的勞動條件,應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

「醫師納入勞基法」,衛生福利部、醫院代表與醫師全聯會是否支持?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1、對衛生福利部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健康,因此希望能給予醫事人員良好的工作環境,但這是二難的。
2、目前人力供給有問題、納入勞基法有困難,國內民眾也尚無法接受外籍醫師,這是目前的處境。
3、建議主治醫師部分暫不考量,至於較弱勢的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則可以先處理。目前被立法院要求在3個月內清查住院醫師的工作情況,未來將會有分科別且更新的資料。
4、有關權益保障部分,目前想到可由醫院評鑑來處理,現行評鑑標準可持續進行、持續檢討。這個議題很重要,但需謹慎,冒然納入勞基法,其反彈恐非衛生福利部所能承受。
醫師
公會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1、醫師的工作特性與一般勞工不同,具有持續性、緊急性與夜間急救等特性,其工時計算亦非工作結束即可下班。因有適用困難,才會一直溝通中。
2、醫界會考量病人的權益與照顧問題,如果處於醫師休息時間或招募不到醫師的科別關閉時,病人就醫的權利應如何處理?因此目前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仍有困難。
3、希望醫療人員能受到良好的照顧權益,惟因為人力與健保等問題影響,並不容易制定規範,惟如有相關規範,將盡力落實,但某些情況,因為職業性質關係,非一般所想容易執行。
4、希望能定一些規範照顧受僱醫師,但目前仍不適宜適用勞基法。
5、國內每年約栽培出1千3百位醫師,故無法短時間內大量栽培出人力因應。建議可由醫院評鑑制度,規範醫師之工時限制,較為有保障。
醫院
協會
台灣醫院協會代表
1、公會也相當關心醫師權益。惟病人會反應無病床,為滿足病人需求故擴張病床數,否則醫院也不希望持續擴張。
2、有關退休保障部分醫院也有提供,只是有無符合醫師期待的問題。
3、有關工時保障或每人服務床數部分,衛生主管機關如果能透過評鑑制度規範,是較為可行的作法,不一定要納入勞基法才能享有這些保障。
4、實習醫師可考量參考勞基法建教生制度,納入勞基法,惟可能會造成實習醫師有超時工作情形,希望能集思廣益來研究。
5、醫師與醫院究為僱傭還是委任關係應先釐清,大部分醫師不認為自己是受僱,因其醫療核心業務,雇主完全無法插手。如果醫院管理監督的比例如此低,如何稱為「受僱」。個人不反對醫師適用勞基法,但配套措施一定要有。
6、醫師過勞死部分,勞委會擬以法律課雇主責任,目前過勞死之定義係以工時,定義方向是否正確仍有討論空間。而且醫師過勞死,往往是為符合醫療法上醫師對於病人照顧的責任,雇主並未要求長時間工作,此部份請一併考量。
7、健保給付制度要求醫師假日或例假日要到院診察,才有診察費。因此雖然醫師適用勞基法後可用84條之1規定,仍不易遵守勞基法。
地區醫
院協會
台灣地區醫院協會代表
1、主治醫師較有自主性,可自行開業;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因訓練未結束,較受醫院限制,故較容易有權益受損之情形,也是現在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部分。
2、受僱主治醫師之業務性質因有持續性、緊急性與不可預期性等特性,加上工作時間亦不固定,例如進行手術,故適用勞基法仍有困難。
3、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部分,的確應該受到保護。以往的訓練模式,並非現今就要持續維持,惟應注意,並非所有科別的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的訓練情形皆一致,只有部分科別工作較為繁重,如急診等。即便有所改變,仍無法吸引醫師投入此一科別,因涉及未來發展、健保等多層面問題。
4、醫師之職業災害並不容易認定,與一般勞工不同,不易確定因果關係,且醫師應有能力自行避免。
5、國內檢討健保費率時,從未將醫護人為薪資調整做為健保給付調整的協商因素之一。
6、如果限制主治醫師的看診人數,其他病人應如何處理?醫師人力供應是否充足?社會是否做好準備?
7、如果訂定政策後醫院做不到,醫院將會倒閉,而當地就醫的便利性亦將受影響。
8、地區醫院常因地處偏遠,故各科人力時常不足,故常處於 on call 情況,納入工時計算恐有困難。另評鑑要求必需有討論會,無論醫師人數多寡,故常利用中午休息時間開會,實不易確定正常工作時間。
9、工時計算如只計入醫療服務時間,個人認為對醫師不公平;如將所有工作計入工時計算,則不知該如何規範。

二、研商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規則」會議
誰代表出席參加會議:點看出席名單
勞委會決議:
1、衛生福利部應提供相關規範供勞委會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參考過去的勞安規則草案(103 條),完成指引後,放置於衛生福利部網站供各界參考。

「相關醫界公會代表發言重點:
私立醫
院協會
二、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一)對於近期之過勞事件,勞委會不應隨媒體起舞;另我國之醫療費和其他國家差異甚大,勞委會應衡酌學者研究之建議內容是否妥適。
(二)有關醫療院所應遵循之相關規範,已散落於各部會之各相關法令,惟醫療業務係屬專業,且勞動檢查員人力不足,建議應由一機關統籌管理而非多頭馬車造成醫療院所之困擾。建議勞委會可和衛生福利部溝通協調,對於期待醫療院所欲達成之目標或應遵守之相關規範訂於醫院評鑑或設置標準即可。
(三)台北市政府對於勞基法84條之1適用醫護人員之加班時數已訂定上限標準,惟加班時數之計算全國應有一致之標準,建議勞委會應儘速制訂之。
基層醫
療協會
三、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一)本日會議並未邀請醫療保健服務業之所有相關人員共同與會。
(二)相關規範之制訂,將增加瑣碎之行政文書工作,診所人力有限,且其重點應為服務病患,建議應排除診所之適用
(三)診所雖未有評鑑之機制,惟依據醫療法第2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衛生局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已定期實施督導考核,相關內容已含於該考核項目內,故建議由衛生福利部一條鞭管理,勞委會不宜重複規範。
醫師
公會
四、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醫療保健服務業涵蓋醫療院所(西醫及中醫)、醫事技術、助產、獸醫等事業,但勞委會過去卻未邀請中醫、牙醫院所、獸醫等其他醫療服務事業團體參與會議,於程序上有嚴重瑕疵,應讓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實際參與表達意見。
(二)過去所訂之「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規則」(草案)內容與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項目有疊床架屋之情形,且醫院之核心為服務病人,相關規範之制訂將增加各類文書工作,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三)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對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現況調查之樣本並未交代清楚,其結果是否適用於基層醫療診所?
(四)勞委會之權責為保護勞工,衛生福利部為保護病人,當二者矛盾時應予調和。建議相關規範回歸專業,由勞委會提供資料予衛生福利部就現有保護病人之內容操作,訂定醫療專業使用之規定。
家 庭
醫學會
七、中華民國家庭醫學會:
相關規範之訂定宜回歸專業,並應以務實、有效益為考量,建議勞委會可和衛生福利部連結,針對相關危害若有不足之條文,制訂於衛生福利部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