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7日 星期日

獨/確診隔離逾月提審遭駁 隔天指揮中心放寬出院標準

 2021-01-18 14:08 聯合報 / 記者邱宜君/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過去一年防疫常標榜「最嚴標準」,並未即時根據實證更新,包括確診者解除隔離標準。實證早已證實新冠肺炎的特性是容易傳播,但疾病後期不具傳播力,世界各國已不再以檢驗結果作為判斷出院唯一基礎,而紛紛改以確診後持續無症狀之天數作為解除隔離標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直到上周三(1月13日)才正式公告新版解除隔離標準,不過仍以檢驗結果為依歸,只是將過去要求必須連續二次採檢陰性,放寬為Ct值34以上可視為陰性。

這一切對於在北市聯醫住院的何姓確診者來說,恐怕是遲來的正義。何姓確診者可能是繼香港籍關姓居家檢疫者之後,第二個正式向法院聲請提審的民眾,也很可能是第一個因住院天數過長,向法院聲請提審的確診者。遺憾的是,何的聲請在1月12日遭到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就在指揮中心宣布放寬出院標準的前一天。

裁定書提到,受拘禁人何姓確診者,於去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月11日,因確診而在北市聯醫某院區接受治療,經過30天的治療和隔離,仍被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為確診,其理由為「持續陽性」,因此要求繼續隔離檢疫。何向台北地院聲請提審,主張自己已隔離30天,雖未符合主管機關出院標準,但根據現今科學證據,傳染力應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患者有傳染力的前提,不應繼續限制人身自由,應早日釋放。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於法院裁決指出,既然兩位醫師鑑定何仍確診,「顯然仍有傳染給不特定多數人之危險」所以持續拘禁隔離於醫院接受治療,均屬於適法。法官認為,聲請人對於傳染力相關的科學實證,是「容有誤會,要不可取」。若聲請人不服,可依照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指揮中心表示,解隔離新制實施前,何姓確診者之檢驗結果持續時陰時陽,故依照舊制,無法順利出院。實施解隔離新制後,何符合一次採檢陰性、一次Ct值高於34,現已出院,屬於最早根據新制解隔離的個案之一。至於首批受惠於新制解除隔離的個案總共有多少人?指揮中心還在統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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