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8 18:53 聯合報/ 記者邱宜君/台北即時報導
醫策會最新公布「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不論在醫學中心、區域與地區醫院,皆刪除比照勞基法第49條第一款「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醫師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間內工作」之規定,引起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反彈。衛福部解釋,刪除後以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補足,更有保障,若有相關勞資爭議發生,也會作為評鑑的參考;但有醫師提醒,相關規定都需要建立勞資雙方對等溝通的管道,才能發揮作用。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解釋,因為條文被判定違憲,考量勞基法第49條第2、3款約束力量較弱,改引用職安法第31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衛福部認為這比勞基法第49條第2、3款更能保障醫師權益。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徐維琪表示,衛福部刪改這項規定,是為了增加醫院人力彈性、為醫院經營解套,卻對懷孕生子本就艱難的女醫師雪上加霜。工會針對上百位女醫師會員進行調查,8成都反對修改條文。
調查亦顯示,曾經懷孕的女醫師,過半認為懷孕期間生理狀態並未獲得體諒,感覺到工作強度高於未懷孕時。還有近7成女醫師反應,是因為職場環境不友善,受限於單位人力狀況,才會不得不在懷孕期間值大夜班。
徐維琪表示,想要生育的女醫師,工作上面臨極大壓力,值班就是一個大問題,如果拜託同事幫忙,以後也要值更多班來還人情,這會讓很多人不敢生小孩。即便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現在仍有許多違法強迫孕婦值大夜的情況。衛福部此一修正,等於將違法歪風就地合法,不受勞基法保護的女性主治醫師,其保障之薄弱就更不用說了。
長期關心女性權益的婦產科醫師烏恩慈提醒,修改前條文比較嚴格,會讓某些想上大夜班的女性不能上;修改後的條文比較模糊,仰賴工作單位建立對等溝通機制,女性才能自主表達意願。
劉越萍表示,若女醫師之工作單位缺乏對等溝通的機制,仍遭強迫值班,就屬於勞資爭議,當醫院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也會成為醫院評鑑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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