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醫改會關心民眾就醫付費權益,持續透過行動凸顯自費亂象、對主管機關提出具體訴求,以獲得初步成果(如表一、表二)。
監察院在 100 年 1 月 18 日針對某醫院涉嫌巧立名目收取呼吸照護中心(RCC)清潔日用品費與呼吸照護病房(RCW)照護費,對相關機關提出糾正案(點看糾正報告)。除此之外,監察委員尹祚芊、馬秀如,對醫療機構收費亂象也繼續進行深入調查。
結果發現衛生福利部疏於監督,使得各地方衛生局對於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的審查、核定、查處及管理作業,不但沒有標準作業流程,甚至過於草率、流於形式,導致全國收費亂象。監察院認為衛生福利部有監督不周的疏失,遂於今年(100年)11 月提出調查報告(點看全文),當中也多援引醫改會提供之資料。
截至今年 4 月為止,衛生福利部所屬 21 家公立醫院中,就有 14 家醫院沒有報衛生局核定,就擅自向民眾收取自費,違法比率高達 67%。有一些署立醫院的擅立名目收費項目高達 50 幾項、80 幾項,還有一些醫院已經收取將近十年,到最近兩年才報請核定;也有且未曾報准,至今持續收費的。
醫改會對於監察院調查之用心表達高度肯定,也盼衛生福利部正視問題,拿出魄力改善!
表一、呼籲管理掛號費(98、99 年)
醫改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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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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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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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應訂定合理掛號費額度、收取時機。
● 衛生局將掛號費直接列入各縣市醫療收費標準的管理範圍,或考慮合理計算成本後納入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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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93 年至今,大量媒體報導掛號費類型混亂、多次漲價,引發民怨。
● 立法院決議應以 150 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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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1、公告掛號費「參考範圍」門診 0-150 元、急診
0-300 元
2、公告超收院所清冊
3、要求公告於網路查詢
4、行政費用不屬於醫療費用,不受醫療法規範,只能行政指導勸說,無強制力、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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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呼籲管理擅立名目收費 (99、100年)
醫改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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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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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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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盡速建立跨部會管理對策,整合中央與地方醫政、健保、消費、財稅局、消保部門之間的違規通報系統,健全彙整民眾申訴之機制。
● 衛生局定期檢討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並請落實稽查,確實掌握轄內醫療院所收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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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導 53 則。
● 民眾申訴電話增加,詢問退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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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10 月公告:
1、九項均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收取。
2、制定光碟病歷拷貝費之收費標準。
3、以行政費用為由,仍未處理病歷調閱費爭議。
● 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研商指定醫師費規範事宜。
● 衛生局建議將「合格收據」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行政院消保會邀集衛生福利部、衛生局召開會議「醫療費用收據管理事宜」,並研議將醫療收據列入年度考核重點,並達成建立「收據留底查核機制」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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